完善证券期货执法领域 非诉强制执行法律制度

2026-03-12 09:59:47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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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是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其有效执行关系到监管权威与公信力保障,也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但实践中,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非诉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执行效果。

“一方面,行政监管措施作为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其强制执行依据不足;另一方面,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行政处罚罚没款保全手段有限,其强制执行保障措施不足。”杨宗儒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他表示,希望完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非诉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出台有关保障行政监管措施执行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基于行政监管措施强制执行的迫切需求,杨宗儒表示,希望探索行政监管措施强制执行工作,适时出台有关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

修订有关行政诉前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或出台相关工作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但因申请保全前提条件较为原则、证明标准较为模糊,法院较少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中开展诉前财产保全。杨宗儒表示,希望通过修订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开展诉前财产保全条件和标准,或出台相关工作意见,鼓励法院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中积极开展诉前财产保全,进一步保障罚没款执行效果。

杨宗儒表示,希望研究扩大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对于遏制“逃废债”行为起着重要作用。但此处的债权人撤销权通常限于民事债权,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无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依据。希望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将证券期货执法作出的罚没款纳入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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