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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期货子公司衍生品业务生变,18个月后全面关停,母公司统一接盘运营
2026-05-20 11:06:09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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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以来最重要的配套制度文件,标志着规模达25.4万亿元的场外衍生品市场正式迈入全链条管控、统一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衍生品功能定位、交易各方主体、交易及结算流程、交易者保护、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等方面的具体管理措施,构建起一套“全覆盖、全链条”的监管制度体系。 2、同时,衍生品子公司业务将收归母公司,净资本成为业务扩张的硬约束。资源向头部机构集中,中小机构面临差异化转型或退出选择。期货公司衍生品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将从“拼资本通道”转向“拼定价能力与产业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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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这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以来最重要的配套制度文件,标志着规模达25.4万亿元的场外衍生品市场正式告别监管碎片化时代,迈入全链条管控、统一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为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顺利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衍生品功能定位、交易各方主体、交易及结算流程、交易者保护、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等方面的具体管理措施,构建起一套‘全覆盖、全链条’的监管制度体系。”南华期货(603093)分析师廖臣悦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衍生品首部规章落地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部署要求,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作为证监会监管下衍生品行业的首部部门规章,《办法》统一了以往分散的规则,补齐了场外衍生品监管短板,明确了市场‘服务实体、管理风险’的本源,在鼓励套期保值、依法限制过度投机的同时,严禁利用衍生品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减持及利益输送等行为。”创元期货研究联席院长廉超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廉超表示,《办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及特定股东、董监高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直接堵住了变相减持和绕开限售期的通道,并要求交易者符合“专业交易者”标准及实行账户实名制。《办法》还抬高相关衍生品业务展业门槛,强化全流程风控,规定券商、期货公司开展业务需满足“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等条件,并着重强化内控隔离、保证金履约保障、交易报告库建设及跨市场持仓合并监控。

与此同时,西安交大客座教授景川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期货行业衍生品相关业务将回归母公司主体,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将收归期货公司母公司承接运营,实施行政许可监管,18个月过渡期后子公司不得再从事此类业务。

“重资本时代来临,行业从牌照驱动向‘资本+能力’驱动转型,净资本成为业务扩张的硬约束。资源向头部机构集中,中小机构面临差异化转型或退出选择。券商衍生品业务发展模式迎来调整,以往靠规模扩张、主打通道业务的模式难以为继,行业将转向服务长线资金入市,助力实体企业套期保值。券商衍生品业务净资本门槛与期货公司实现拉平,但券商整体资本实力较强,受影响程度小于中小期货公司。”景川称。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的精细化体现在权责领域划分精准、市场功能定位明确、监管标准清晰统一。廖臣悦表示,举例来说,《办法》开篇即明确了监管范围,针对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排除了银行间市场和柜台衍生品市场,以此避免监管职责重叠。

“对于衍生品的功能定位,《办法》开宗明义,开篇即明确衍生品市场旨在发挥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同时,《办法》建立了差异化的准入标准,对经营机构、交易者准入及交易基础设施分别作出规范要求,既把不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挡在门外,又为真正有风险管理需求的实体企业留出了空间。”廖臣悦称。

期货子公司业务收归母公司

2025年场内期货市场累计成交90.74亿手、成交额766.25万亿元;截至2025年末,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场外衍生品总持仓名义本金达3808.6亿元(其中商品类占比近三分之二)。对此,廉超表示,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证券公司(399975)、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商业银行、私募、资管机构,以及有套保需求的实体企业等。此次新规以防风险、强监管为重要主线,并非单纯约束限制,而是坚持“规范+促发展”并重,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与此同时,廉超表示,未来期货公司衍生品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将从“拼资本通道”转向“拼定价能力与产业深度”,依靠精准定价、定制化方案和高效风控取胜;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业务创新将聚焦“场景化与普惠化”,深耕全产业链风险管理,通过“期货+保险/信贷”等模式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门槛,同时围绕新能源(850101)产业、跨境风险管理需求,开发绿色及国际化避险工具。

廖臣悦也表示,未来期货公司衍生品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规风控与资本实力,新规抬高业务准入门槛,净资本充足、内控体系完善、风控能力突出的头部机构优势凸显,合规运营能力成为基础壁垒;二是专业定价与产品研发能力,需结合产业痛点定制简约透明的衍生品工具,摒弃过度复杂产品,打造适配实体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三是产业研究与综合服务能力,深耕大宗商品产业链,打通宏观研判、供需分析、价格研判的逻辑链条,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库存管理、供应链优化的一体化服务。

此外,《办法》将期货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净资本门槛,从原风险管理子公司的3亿元提升至最近6个月持续不低于5亿元,后续门槛或将动态调整。景川表示,此番资本门槛上调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头部公司凭借资本与信用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取得全牌照综合经营资质。净资本不足5亿元的机构将无法开展衍生品业务;净资本不足10亿元的机构,难以布局境外业务与创新业务组合。中小机构若无法在过渡期内补充资本、提升风控能力,将被迫退出衍生品业务。

景川表示,中小期货公司需走差异化转型路径,深耕传统经纪业务赛道。一方面坚守传统经纪业务,运用金融科技(885456)压降运营成本,依托线上经纪业务避开同质化红海竞争;另一方面聚焦特色农产品(850200)、区域性大宗商品等细分领域,打造特定产业链的专业服务(884257)商。同时可发挥专业优势,为产业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非资本密集型服务;也可寻求头部机构收购或与同业中小机构合并,完成资本与资源整合;在取得对应资质后,深耕CTA等期货特色资管业务,培育主动投资管理能力。

规避大股东变相减持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主要针对以下市场乱象:大股东通过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在不直接卖出股票的情况下实现风险转移和收益变现,规避减持预披露义务和减持比例限制,实质上完成“隐形减持”。

此外,景川表示,部分主体还会利用信息优势,通过衍生品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例如,在重大信息公布前,通过场外期权开展杠杆化内幕交易;限售股股东通过衍生品交易提前锁定收益,变相突破限售期约束;还有主体利用衍生品的高杠杆特性,以较小资金撬动较大市值股票波动,配合现货市场实施价格操纵。

“这一禁令将彻底关闭利用衍生品变相增减持的套利空间。大股东、董监高若想管理自身股价风险,只能通过合规的期货期权产品或经证监会特别批准的方式,其操作难度和成本将大幅上升。这将倒逼‘关键少数’回归合规减持渠道,进一步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景川称。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禁令或将对证券期货行业造成影响,证券公司(399975)和期货公司又该如何调整客户结构和业务方向,弥补这部分业务缺口?对此,景川表示,个股衍生品(特别是收益互换、场外期权挂钩个股)曾是券商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

“禁令实施后,行业或将出现业务缺口,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相关的个股衍生品业务将归零。行业需从服务‘关键少数’的套利需求,转向服务长线资金入市(如保险资金、养老金、公募基金)和实体企业套期保值的需求,业务重心从个股衍生品转向指数衍生品、商品衍生品、利率衍生品等合规标的。”景川称。

另外,廉超表示,此次新规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员而言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短期内增加了合规转型压力;但长期看,具备深厚定价建模能力与产业痛点洞察能力的专业人才价值将显著提升。同时,《办法》也对从业者划定了更严苛的硬指标:必须坚守正直诚信的职业底线,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与适当性核查要求,并适应逐日盯市、估值定价及交易报告库报送等全流程精细化风控要求,彻底告别粗放作业模式。

此次调整,对场外衍生品交易人员而言,到底是机遇还是挑战?对此,景川表示,对交易员而言,既是挑战更是长期机会。第一是合规要求大幅提升,新规对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交易报告等提出严格要求,交易员需在合规框架内展业,灰色操作空间被进一步压缩。第二是知识结构升级。个股衍生品业务收缩,要求交易员从熟悉股票衍生品转向精通商品、利率、汇率、指数等多元资产类别。

“第三是风控能力强化,净资本约束和穿透式监管要求交易员具备更强的风险识别和对冲能力,而非单纯从事简单的通道业务操作。第四是客户开发难度增加,服务实体企业需要深入理解产业逻辑,相比服务金融客户的标准化产品,定制化方案的设计难度更高。”景川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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