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管新规落地,六大维度强化全过程监管

2026-09-12 12: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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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从强化准入管理、加强股东和实控人管理、加强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各类业务监管等方面强化全过程监管。 2、六大修订内容明确行业新框架,全面加强全过程监管。 3、《办法》设置了阶梯式分档标准,细化注册资本、强化股东监管,共同指向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该以什么样的资本基础和治理结构,去承担与业务复杂度相匹配的风险责任。 4、加强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监管,防范风险累积和传导。 5、资产管理业务是本轮修订的另一重点领域。《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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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记者陈玉静王宁宁北京报道】9月11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从强化准入管理、加强股东和实控人管理、加强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各类业务监管等方面强化全过程监管。

南华期货(603093)董事长罗旭峰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修订的核心是用制度语言回答“期货公司应该成为什么”,推动期货公司从业务单一的经纪机构,升级为资本匹配、治理规范、以期货和衍生品专业能力为核心的综合衍生品服务商。这是行业定位的一次制度性升级,也为期货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制度基础。

六大修订内容明确行业新框架

全面加强全过程监管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二是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化股东的说明、报告等义务,提升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三是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等。四是严格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强备案管理。五是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完善一般业务规范,健全境内期货经纪、期货做市交易和期货资产管理等主要业务规范。六是全面加强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

为做好修订后《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证监会同步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做出了规定。

罗旭峰认为,修订贯穿3条主线:业务分层、持牌经营、监管强化。业务分层,是把业务分为基础类和交易类,匹配差异化资本门槛;持牌经营,是将做市、衍生品等交易类业务从风险管理子公司收归期货公司持牌开展;监管强化,是从股东穿透、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到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全面加强全过程监管。

西安交通大学客座教授景川对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此次修订可以归纳为4个方面:业务二分类(基础类:经纪、咨询;交易类:做市、资管、衍生品),完善设立变更与准入;强化股东、实控人监管与股权透明度;健全公司治理与内控合规,严格子公司、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完善经纪、做市、资管业务规则,全面加强监管执法与法律责任。

分类设置注册资本要求

强化股东监管

在注册资本方面,《办法》设置了阶梯式分档标准。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从事境内期货经纪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以下合称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亿元。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合称交易类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亿元;从事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亿元。期货公司同时从事基础类业务、交易类业务或者其他业务的,注册资本以数额要求最高者为准。

与近年来监管方向类似,《办法》也强化了股东监管。《办法》明确了股东负面条件:严格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净资产要求。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同时重申“一参一控”要求。

“细化注册资本、强化股东监管共同指向的是,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该以什么样的资本基础和治理结构,去承担与业务复杂度相匹配的风险责任。”罗旭峰说道,做市、衍生品是资本消耗型业务,业务的风险不是靠“管得严”就能消除的,必须靠资本来吸收。注册资本从1亿元到10亿元分4档,不是简单提高门槛,而是把业务复杂度、风险外溢程度和资本实力挂钩——做什么业务,就要有匹配的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

股东监管强化,则是从源头堵住风险传导的通道。资本从哪里来、公司被谁控制,决定了风险的底层来源。罗旭峰指出,过去个别期货公司因为股东出了问题,引发风险事件,对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如果股东出了问题,风险可能向公司传导,最终影响客户资产安全和市场稳定。股东净资产门槛、负面清单和“一参一控”要求,是把不合格的主体挡在门外,让真正有实力、有责任能力的股东进入行业。

这样的注册资本及股东要求,目前的期货公司是否能达标?

罗旭峰坦言,部分中小机构确实面临增资压力,但这是行业从同质化竞争走向差异化发展的必经过程,《办法》设置到2027年的过渡期,体现了监管对行业平稳转型的考虑。

景川认为,目前头部及合规公司基本可达标,部分中小公司需按《实施公告》过渡安排限期整改。

加强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监管

防范风险累积和传导

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办法》还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作出要求。

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是期货公司集团化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风险容易积累和传导的环节。过去针对这两类主体,制度规定比较原则,标准不够统一,监管覆盖不够充分。《办法》此次从制度供给层面作出系统性强化。

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是期货公司集团化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风险容易积累和传导的环节。子公司出了风险,最终要由母公司承担;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风险会顺着管控链条传回总部。但过去针对这两类主体,制度规定比较原则,标准不够统一,监管和管控的覆盖不够充分。

罗旭峰指出,这次修订从制度供给层面强化了这两块。子公司明确了层级限制,要求业务不能偏离期货和衍生品主业,金融业务收归母公司持牌经营,母子公司的边界更清楚,管控更直接有效。分支机构方面,这次修订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备案管理和持续经营要求,规则更加明确统一,有利于分支机构风险的持续管控。

“含期量”五倍约束

引导期货资管回归衍生品特色

资产管理业务是本轮修订的另一重点领域。《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

同时,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这一制度安排旨在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责主业,引导期货资管回归衍生品特色定位。

从行业现状看,期货资管虽然近年来有所发展,但整体规模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中占比一直较低,行业分化明显。

罗旭峰指出,“含期量”五倍约束,是监管在统筹规范与发展基础上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一方面,引导期货资管回归衍生品主业,发挥期货公司的专业优势,形成区别于其他资管机构的差异化定位;另一方面,制度并未采取一刀切的限制,期货公司仍可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但应当以衍生品为特色,并运用期货或衍生品工具对所配置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总体来看,这一安排是在聚焦主业和全资产配置之间的一种平衡,既引导资管回归衍生品特色,也为行业规范发展留出了空间。

景川补充分析认为,行业资管规模目前为数千亿元级,远小于券商和公募,产品以固收、通道委外为主,“含期量”不足。五倍上限将压降通道业务,倒逼期货公司转向CTA与衍生品主动管理,突出期货特色。长期来看,这有利于衍生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

责编:史健|审校:牛尚|审核:李震|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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