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备受行业关注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炉,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实施公告》)。
“《办法》修订主线为‘业务分类准入、股东穿透监管、治理内控完善、资管聚焦主业’,突出监管从‘机构准入’单一管理转向‘业务准入、股东穿透、行为约束’综合管理,将进一步推动期货公司聚焦主业、错位发展、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格林大华期货副总经理王骏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聚焦分类准入与股东资质强化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
据悉,《办法》共7章85条,聚焦业务分类准入、股东穿透监管、治理内控完善、资管聚焦主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监管的主要制度规则。
在注册资本方面,《办法》明确,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从事境内期货经纪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从事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在新增业务方面,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
在股东财务状况方面,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产高于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或负债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同时,《办法》强化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送义务,原则上凡是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均应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以提高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实现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明确期货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禁止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挪用、侵占期货公司或者其客户的资产等违法行为,并设定行政法律责任。
在设立子公司方面,境内子公司不得再设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仅能再设立一级子公司;存在最近六个月净资本低于人民币五亿元或最近二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不得设立境内子公司;存在最近六个月净资本低于人民币十亿元,或者拟设立子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等情形的,不得设立境外子公司。
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应当建立并执行与投资有关的集中度管理、流动性管理等风险管理机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其他风险较高、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但设立子公司等情形除外。
在资管业务方面,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期货公司设立的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工具,对资产管理计划配置的资产进行风险管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其基本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期货公司及其关联人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监管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
《实施公告》还作了相关过渡安排。在《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办法》施行18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办法》施行后,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未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此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子公司,不得新增业务,并应当在《办法》施行后的2年内终止资产管理计划。
正式稿更精细化行业将迎“强监管、重资本、专业化”新时代
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王骏告诉记者,本次《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总体框架上高度一致,在延续“业务分类准入、资本门槛、股东穿透、一参一控、首席风险官、做市业务隔离、资管含期量反通道”等核心制度的同时,更加精细化,且与上位法形成衔接,监管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
王骏分析称,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条款中,《办法》将主要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净资产要求整合进第十条,不再单独保留自然人股东资质条款;出资例外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收窄为“处置期货公司风险等情形”,自有资金出资例外也相应收窄为“设立子公司等情形”。
二是业务规则更偏契约化和可操作性,手续费条款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不得低于成本提供服务”,规定“按照同类客户同等对待原则、公示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异常交易处理由强制“停止客户开仓委托”,改为“按照约定采取措施”。
三是期货资管业务进一步细化,正式稿明确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定义,将“不得投资未上市股票、股权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扩大到全部资管计划;并新增“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计划不计入基数”,防止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做大分母、规避5倍规模限制。
四是在治理和关联交易上,表决权由“按出资比例”改为“按持有股权比例”;独资期货公司可仅设一名监事;同时新增关联人范围的明确列举。
五是明确了监管手段增强,《办法》新增行政检查措施,明确询问、进入办公场所、查阅复制资料、检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具体方式;新增“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规定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条款。
华源期货副总经理孙伏鲲也告诉记者,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股东出资、资管业务定义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明确,体现了监管的审慎与精准。
“《办法》通过大幅提高注册资本门槛、限制业务扩张节奏以及强化股东穿透式监管,旨在引导期货公司回归风险管理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而资管业务被明确定义为‘与期货、衍生品交易相关’,并保留‘非期货类资管规模不得超过期货类5倍’的限制,此举将彻底终结通道模式,倒逼期货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孙伏鲲说。
上述受访人士还提到,距离正式施行不到4个月,各期货公司应理解透《办法》,尽快完成注册资本规划、股东穿透自查、资管转型与做市隔离改造,立即启动合规自查,对照新规完成增资、业务调整等准备工作,以适应“强监管、重资本、专业化”的全新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