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未及时开展董事换届选举,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是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存在不足,风险测评环节未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存在个别客户经理指导客户填写风险测评问卷的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互联网营销内容发布前未经公司统一审核通过,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机构尽调不充分,与互联网营销第三方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未涵盖全部合作事项,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四是对投资对象和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及入库审批管理不规范,投资经理与交易执行岗的岗位隔离不到位,个别投资经理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工作,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26年10月12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18日
